女子在网上卖河豚鱼干,遭打假人索赔237500元,现在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女子退一赔十!

2022-11-13 11:36:28

女子在网上卖河豚鱼干,遭打假人索赔237500元,现在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女子退一赔十!原来女子卖的河豚鱼干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,所以被打假人抓住漏洞!而这个打假人一家四口在全国各地有上千个打假官司,光河豚鱼干的官司就有好几例!

女子小孙是江苏南通,因为家靠近海,在他们村有很多养殖河豚的人!看到河豚形成产业,还在上大学的孙女士看到商机,就用父亲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了网店,出售各种河鲜、海鲜,其中就有河豚鱼!

2019年1月25日,一个顾客在小孙的网店下单购买50袋河豚鱼干,这让小孙兴奋了一个晚上!但让她更惊喜的是,1月27日,这个顾客又追加买了200袋,两次加起来的总价为23750元!

这对小孙来说是个大生意,小孙赶紧告诉父亲,让父亲先出钱帮自己进货!父亲怀疑这里面有猫腻,但小孙却认为是自己运气好!跑了好几家商户买到250包鱼干寄了出去!

但2021年2月,小孙的父亲被告上了法庭。买家郑先生称其出售的河豚鱼干有安全隐患,可能致人中毒死亡,是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;而且包装上没有保质期,这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所以他要求退一赔十,也就是237500元!

但小孙认为,它卖的河豚是合法养殖、出售的!养殖户在卖之前,已经对河豚通过去内脏、腌制、晾晒等消毒程序,河豚鱼干已经没有了毒性,当地就是这样吃的!

同时,小孙认为她卖的河豚并非禁售食品,也并非预包装食品,而是食用农产品,法律并未强求其注明保质期!

但法院却认为河豚鱼干被装入包装袋,属预包装食品,按照规定要注明保质期,所以没写保质期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,判决小孙要退一赔十!

对于判决结果,小孙无法接受!更让她生气的是,郑军全家打假案件涉上千宗。而且郑先生还让岳母也买了2万多的河豚鱼干,也把小孙的父亲告了!如果知道有问题,为什么岳先还要买?所以他们根本不是用于消费,还是为了获利!

那么,河豚鱼干到底属于“预包装食品”还是食用农产品呢?

小孙给出了河豚鱼干是食用农产品的理由:

首先,她之所以没在包装袋上写保质期,是因为她一直觉得鱼干是“食用农产品”,无需注明保质期!这就好比去顾客去菜场里买了一个西红柿,它的保质期是什么时候,顾客自己心中有数,不需要卖家提醒!

其次,自己给鱼干装入袋子,只是为了干净美观,不能就认为她卖的是预包装食品!这些河豚鱼干都是自己去农贸市场的商家那收来的!

另外,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小孙父亲出具的答复函中称,河豚鱼干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!

那么,法律上来说,什么的食用农产品呢?

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2条中有界定:所谓农产品,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,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及其产品!

所以从这个条例来看,河豚鱼干仅使用切割、去脏、清洗、干燥、包装等初级工艺,没有改变河豚的化学性质和自然性状,依法也属于食用农产品。

现在让小孙不服气的是,郑先生在全国各地有好几个河豚鱼干的判罚案例!但大多数都是判他输的,为什么上海的法院却判郑先生赢呢?

比如,2019年6月3日,郑先生让母亲向江西宜春男子熊某网购了野生河豚鱼干,价格2万元,也以同样的理由索赔20万元!但青岛市的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!

根据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第54的规定,只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认为,郑先生母亲只是怀疑其购买的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、可能使人中毒,但均是其猜测,其并未食用也未受到损害,索赔没有事实依据。

而且郑先生及其家属在全国法院存在多起“网购河豚鱼干十倍索赔”的案例,所以其明知河豚可能含有毒性却依然购买,可见其购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,而是为了牟利,这有悖于国家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初衷!

而郑先生这次把收货地址设置为上海,是因为他之前在上海的河豚鱼干官司赢了,所以他想着上海法院还能判他赢,而他确实又赢了!

我认为,如果小孙卖的河豚鱼干不能吃,那我支持郑先生!

但鱼干能吃,只是没有标保质期(农产品可不标),郑先生一家靠此牟利,并不是真正为民打假,而是钻法律的漏洞!

那么,你觉得小孙该不该赔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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